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胡楠 伍夢霞
“我人都沒住在那里了,怎么還要我交租金呢?”近日,當人民調解員撥通王某的電話,詢問他是否欠付桃源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住保辦)管理的保障性房屋的租金時,王某十分詫異地回答。
2019年3月,王某向住保辦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位于縣城某小區(qū)的房屋一套。承租期滿后,王某未將承租的房屋返還,亦未主動申請續(xù)簽房屋租賃合同。
后縣住保辦多次要求王某將承租的房屋退還,或者在符合承租條件下續(xù)簽租賃合同,但王某均置之不理,既不續(xù)租,也不騰房。
2024年2月,縣住保辦依法向桃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支付租金及占用使用費3000元,并騰空房屋。
據了解,保障性租賃住房是解決因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而無法申請公租房,同時又無力購買共有產權房或商品房的特定人群(主要是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問題。
為及早將房屋投入使用,法院立案庭在征得縣住保辦同意的情況下,考慮啟動訴前調解機制,采用“駐院調解員+法官”模式,開展訴前調解。
人民調解員將了解到的情況及時告知法官,法官再次撥通王某電話,從租賃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入手,向王某釋明承租房屋需支付租金、租賃到期后占用房屋仍需支付占用使用費的必要性。經過法官的耐心釋法明理,王某同意參加訴前調解。
在調解室里,人民調解員對王某說:“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為有住房困難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有很多人都在排隊等著,如果你已經沒有租賃需求,應該及時辦理退租手續(xù)、歸還房屋鑰匙,讓其他人享受這項社會福利功能?!?/p>
王某解釋道:“當時房屋到期后,我就外出務工了,當時確實接到了住保辦的電話,但是為了省事,我以為口頭回復不再續(xù)租就沒事了,也不用再支付租金。至于自己房屋內的物品,我覺得他們大可撬開門后再處置?!?/p>
“工作人員如果直接撬門搬東西,那肯定是違法的。他們一次次通知你,也是保障你的權益?!比嗣裾{解員說道。
與此同時,縣住保辦工作人員也打開與王某的通話及短信記錄,均是提醒、勸說王某在房屋租賃到期后盡快辦理房屋退租手續(xù)。
王某終于意識到,自己圖簡單的處理方式反而增添了很多工作量,也給自己造成了額外支出,同時還導致房子不能及時交付給更有需要的人租住。
經過調解員和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王某向縣住保辦支付房屋租金及占用使用費共計3000元,也于當天騰空了房屋。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
可見,承租人依法有返還租賃房屋的義務,包括不限于騰空房屋、交還房屋鑰匙。在房屋租賃到期后,若承租人消極應對,未及時辦理退租手續(xù),即使沒有實際居住在房屋內,但因未履行返還租賃物義務,仍需承擔占用房屋期間的相關費用。
出租人面對房屋內遺留物品,影響自己繼續(xù)出租的,應當及時督促承租人騰空房屋,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